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02民初12502号
原告:金华市民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婺城区永康街****实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金华市民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金华市民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民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按规定免收。
审判员*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