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民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金华市民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民终10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民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胜可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胜可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市民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19)浙0421民初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上诉人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超
审判员*先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