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民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民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浙某某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21执恢337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民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永康街599号2#实验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576500745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益群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53019961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民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21民初35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民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浙0421执1468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民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12960元、利息34860.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经依法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现查明,本院在2019年12月8日作出(2019)浙042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申请人安阳市***新材料有限公司、****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申请人)浙***阳光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经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5日作出(2019)浙0421破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浙***阳光能源有限公司破产。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9)浙0421民初357号判决书的执行。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