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56储祥云、金卫平等与蔡汝干、蔡连英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1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储祥云,男,195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海安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卫平,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方林,男,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海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汝干,男,195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连英,女,195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月琴,女,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丰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滨淮镇长兴双舍小区**。
法定代表人殷国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小俊,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上诉人储祥云、金卫平、吴方林因与被上诉人蔡汝干、蔡连英、蔡月琴、江苏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小俊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台市人民法院(2020)苏0981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储祥云、金卫平、吴方林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储祥云、金卫平、吴方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建华
审判员  郑 治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潘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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