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陈庆和、王广来等与储祥云、江苏丰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民初3063号之一
原告:陈庆和,女,193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原告:王广来,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原告:王广兰,女,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原告:王春珠,女,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原告:王春兰,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储祥云,男,195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桂云,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亚琴(系储祥云女儿),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被告:江苏丰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滨淮镇长兴双舍小区158号。
法定代表人:殷国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益宏,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小俊,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甫,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卫平,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林,东台市唐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方林,男,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高,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庆和、王广来、王广兰、王春珠、王春兰与被告储祥云、江苏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小俊、金卫平、吴方林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因须以本院(2020)苏0981民初1866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生效。故本案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杨礼红
审 判 员  许园园
人民陪审员  袁桂春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赵小慧
书 记 员  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