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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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民终5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壶山街道壶山广场7幢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554768329P。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义县茭道镇南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茭道镇南仓村。
法定代表人:***,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义县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浙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义县茭道镇南仓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3民初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或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