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91民初3417号
原告: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德华建(北京)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新,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德华建(北京)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德华建(北京)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德华建(北京)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