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凯南教学设备用品有限公司

重庆凯南教学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与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243执1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凯南教学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5号26幢36-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983883XW。
法定代表人牟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理人余军,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2号1栋19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3952203Y。
法定代表人程维周,该公司董事长。
重庆凯南教学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依据(2018)渝0243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到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凯南教学设备用品有限公司欠款550241.7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028元、执行费7902元。
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243执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永勇
审判员  黄永学
审判员  吕东兵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冉龙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