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243执1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凯南教学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5号26幢36-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983883XW。
法定代表人:牟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余军,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2号1栋19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793952203Y。
法定代表人:程维周,该公司董事长。
重庆凯南教学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与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243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凯南教学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凯南教学设备用品有限公司支付864161.69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31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凯南教学设备用品有限公司支付864161.69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310元,承担执行费11042元。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向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将扣留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彭水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300000元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向彭水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送达,因该工程未结算,其工程款不详,故未提取。
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凯南教学设备用品有限公司支付864161.69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310元,承担执行费11042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243执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东兵
审判员 王永勇
审判员 黄永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芮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