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凯南教学设备用品有限公司

重庆凯南教学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5民终93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凯南教学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杨正街68号4号楼3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983883X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上诉人重庆凯南教学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7民初6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凯南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大量被上诉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证据,但一审法院没有开庭质证,也没有采纳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更没有受理上诉人提交的司法鉴定申请,本案事实认定明显错误。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于2023年4月25日前提交案涉项目的分包合同、结算资料等证据,上诉人已于2023年4月25日向一审法院邮寄送达上述证据资料,并补充提交了大量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证据,但一审法院收到后没有对上述证据进行开庭质证。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需对结算单中的项目部印章申请司法鉴定,且该印章的鉴定结论结果对本案事实认定具有重大影响,但一审法院在收到司法鉴定申请书后,未作处理。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三、***无权代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进行对账结算,也不构成表见代理或职务行为。四、被上诉人与***均认可被上诉人主张的款项中存在被上诉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帮工或合同关系,该部分款项与上诉人无关。五、被上诉人诉请不合常理,***与被上诉人属于典型的恶意串通形成的虚假诉讼。本案中,被上诉人举示的用于结算的使用时间表明显存在虚构行为,即了被上诉人举示的证据使用时间表存在同一台挖机在同一时段重复使用的情况(2022年9月8日一10月12日使用时间表第1项),明显不符合常理。上诉人举示的《渝建质案(2022)76号文件》《工作联系函》《大田湾体育中心劳务作息时间和内容》能够证明其在业主方明确禁止室外作业的时间段内,被上诉人不可能在这些时间段内施工,但被上诉人举示的签字,明显系双方合谋串通,损害上诉人的利益。 ***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在一审第二次庭审笔录第10页辩论意见中专门陈述过,结算分为两个时间,开始时间和纸质上的时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但这是经过***和***之间认真核对的,***在第二次庭审中第7页也有相应的陈述,同型号的挖掘机都写在一张单子上,一张单子并不是对应一台挖机。 第三人***未到庭也未向法庭陈述其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凯南公司支付***设备租赁款196720元;2.判决凯南公司支付***违约金3934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凯南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一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一审法院规定的期限内通过邮寄的方式内向法院递交了《专业分包合同》、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劳务承包合同》、结算单、支付凭证等,拟证明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上诉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递交相关证据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二审中上诉人向本院重新提交了前述证据,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虽举示了有第三人***签字并加盖上诉人大田湾体育场维护与利用工程项目部印章的《初步机械结算单》,因第三人***仅是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其代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进行结算的行为应属代理行为。故本案应当根据上诉人举示的新证据审查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情况,通过第三人***有无代理权或者无权代理时相对人是否善意、有无过失等情形确定上诉人应否及如何承担责任。二审中,上诉人申请对本案中加盖的印章进行鉴定,本院认为可以通过审查加盖印章的真实性确定被上诉人是否善意。另上诉人还申请对案涉工程排水沟的实际工程量以及案涉机械按照三份结算单载明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鉴定,从而确定结算单所载明的工作时间是否属实。鉴于尚需查明以上事实,本院根据上诉人在二审中举示的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7民初61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凯南教学设备用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4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