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凯南教学设备用品有限公司

重庆凯南教学设备用品公司与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52民初1958号 原告重庆凯南教学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883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30190。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龙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龙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凯南教学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期间已经届满,被告未应诉答辩。经审查发现,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讼争合同就履行货款给付义务的地点未作约定,重庆凯南教学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作为主张接收货款的一方,其所在地亦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认为,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的一般原则,在无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主张被告负担的合同义务为给付货款,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亦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