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7民初13292号
原告:重庆凯南教学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983883X。
法定代表人:牟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26530910。
负责人:周才银,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凯南教学设备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南教学设备用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凯南教学设备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财产保全费2920元,由原告重庆凯南教学设备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