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3民初344号
原告:**,女,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阳市康平县两家子两家子村。
被告: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624号。
原告**与被告沈阳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畅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