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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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2民初229号原告:***,女,195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身份号码×××。被告: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624号。法定代表人:刘学思。原告***诉被告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马利二○一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曹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