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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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02民初229号

原告:***,女,195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身份号码×××。

被告: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624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思。

原告***诉被告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利

二○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