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804号
原告:**,女,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刘学思。
第三人:沈阳市沈西新建燃气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艳彬。
原告**诉被告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西新建燃气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30元,减半收取3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金京玉
人民陪审员 金 凤
人民陪审员 马 亮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国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