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森雅药业有限公司与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6251号之一 原告:辽宁森雅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腾一街33号一门。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62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森雅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