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2民初18174号 原告:***,男,194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依法落实《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房委(2009)9号文件:“工程师及下相应职称的人员住房补贴85平方米”的政策,并应以托管单位联系变更手续,应补发采暖费合计15400元(28元/平方米×25元/平方米×22年);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5年5月13日股权3000元,由甲方代替乙方享有股东权利和义务应得股息、股红3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辽房委(2009)9号文件明确规定,凡具有中级职称的工程师、会计师人员都应享有85平方米的住房采暖费待遇。该住房分配货币化规定和本人有房无房无关,凡具有中级职称的都应享受每年85平方米的待遇。我于1988年12月获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书。我退休前2002年为改善居住条件,在皇姑区,建筑面积155.82平方米,由于部队还没有房改,始终没有房屋产权证。购房后退休前我到行政科说明情况,行政科坚持要房证更改,不懂政策的我不愿难为别人,错误地等待军区房改下证再办,仍按原住房不足60平方米实际面积报销采暖费,一直拖到2016年,我找到企业托管单位,接待人说这是单位不负责任,单位应按85**记报销,他给你写140平,咱也给报。我多次去公司留守处,总是找不到人,每年报销采暖费时,我都十分纠结,故诉至法院要求采暖费15400元。退休前我拥有公司股权3000元,公司领导借企业改革、人员工龄买断之际,煤气总公司拨付几个亿进行工龄买断,公司除了已办退休人员外,公司职工都按买断工龄处理,分得十几万元,仍以临时工身份按原职工作。被告公司以改革为借口,不付股东的股息、股利,强行转让个人股份,领导说先理顺后再说,退还持有人股权无息转让,故我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转让前的股利和转让后股利股红3000元。 2020年8月31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就本案诉讼请求向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当日以未提供证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采暖费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报销采暖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理。 关于股权、股息和股红问题。因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所主张的股权、股息及股红和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予审理,原告可与被告协商解决或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