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24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181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判决:1.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补发采暖费;2.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股息、股红;3.本案诉讼费由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落实《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房委(2009)9号文件:“工程师及下相应职称的人员住房补贴85平方米”的政策,并应以托管单位联系变更手续,应补发采暖费合计15,400元(28元/平方米×25元/平方米×22年);二、判令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05年5月13日股权3000元,由甲方代替乙方享有股东权利和义务应得股息、股红3000元;三、判令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采暖费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报销采暖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对***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予审理。 关于股权、股息和股红问题。因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所主张的股权、股息及股红和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予审理,***可与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协商解决或另行主张。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被上诉人应为其补发采暖费的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报销采暖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本院对上诉人该项上诉请求不予审理。 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向其支付股权、股息和股红的问题。因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上诉人提出的股权、股息及股红的主张与本案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故一审法院未在本案中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娜 审判员 孙 卓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