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市沈西新建燃气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辽宁省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4民初21022号 原告:**,女,汉族,1956年12月28日生,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市沈西新建燃气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彬。 被告: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沈西新建燃气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