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002执29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啊朋,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上盘镇北洋,组织机构代码:753979102。
法定代表人曾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啊朋与被执行人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现因被执行人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被执行人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叶再军
人民陪审员孙良明
人民陪审员*仙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代书记员***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浙1002执2984号之一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啊朋与被执行人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07月24日依法作出(2019)浙1002执29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的查封。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2019)浙1002执29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
经办人:***联系电话: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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