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申21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赛而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上盘镇北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海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上盘镇北洋。
法定代表人:曾怡,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赛而乐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10民终164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赛而乐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工程验收记录、证据2建办建字[2014]170号及建建发[2015]54号文件复印件,均不足以证明原判认定事实或裁判结果错误,故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赛而乐电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赛而乐电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