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2民初6127号
原告:临海市江南大峡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汛桥镇利庄村岙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76500067E。
法定代表人:张仙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浙江郑和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上盘镇北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539791020。
法定代表人:曾怡。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345A。
法定代表人:马海民。
被告:谢邦文,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临海市江南大峡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谢邦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临海市江南大峡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间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临海市江南大峡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傅 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 余燕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