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82民初9121号
原告:***,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临海市上盘镇北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539791020。
法定代表人:曾怡。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贵,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杨浩,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345A。
法定代表人:马海民。
原告***与被告***、***、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洪青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屈逸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