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寰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5民初1087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寰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工业区长兴路(西)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上盘镇北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寰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浙江寰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浙江寰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璟 书记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