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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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5民初1087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寰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工业区长兴路(西)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上盘镇北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寰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浙江寰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浙江寰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璟
书记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