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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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82民初1178号
原告: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大洋东路48号临海建筑业大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53979102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锐特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滨海第一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66991413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天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锐特恩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84元,减半收取4692元,由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珊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