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永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永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隆民初字第1116号 原告河北永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邢台市南和县建设大街西段南侧和景新城28栋108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永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先行将其扣压的拖拉机返还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以原告压毁其麦田为由,扣押原告租用的时风牌20马力拖拉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将其扣压的时风牌20马力拖拉机一辆返还原告河北永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