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共青城道道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九中执字第29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3088号(泰豪科技广场7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共青城道道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共青城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西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共青城道道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本院作出(2015)九中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执行立案,现因被执行人共青城道道水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属共青城市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当事人和减少执行成本,该案由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熊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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