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共青城道道水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共执字第0055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共青城道道水务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江西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共青城道道水务有限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九中民一初字第10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共青城道道水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江西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案款12388763元,承担执行费79788.76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2388763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共青城道道水务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共执字第005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钟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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