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民终27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北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深圳东路2号B-23A室。
负责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江宁区秦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牛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人民中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绣东路2777弄31号。
法定代表人:顾玮国,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牛建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1012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北分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北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北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9400元,减半收取34700元,由上诉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北分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胜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曹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