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黑05执52号
江都市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都市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饶河县晨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231号民事判决、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执行的江都市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都市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与饶河县晨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都市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都市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与饶河县晨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饶河县晨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江都市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都市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工程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合计600万元,饶河县晨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后,本案和解执行完毕。现饶河县晨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将执行款600万元汇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为此,江都市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都市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应履行的内容(执行费57400元饶河县晨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已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231号民事判决、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