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牛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吴成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
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北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顾玮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牛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北分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12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牛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北分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共计10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14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H×××××号、苏H×××××车辆,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北分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H×××××号车辆,本院依法对上述车辆所有权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扣押。
3.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0号4401-1103、4405-4413、4415-4422室房地产,因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正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破产重整中,暂无法处置,本院告知申请人,本案申请人已申报债权。
4.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淮安市的房地产,但均系多轮轮候查封,且均有大额抵押,本案暂无处置权。
5.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094.84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6.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北分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6月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及上述执行措施,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敏亮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任苏祁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郭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