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牛建建设有限公司

6691扬州双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牛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12民初6691号之三
原告:扬州双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人民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小玲,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军,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牛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人民中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吴成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松,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双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牛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双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扬州双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卞贞林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人民陪审员  戴春宝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