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牛建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牛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民初1426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权,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牛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人民中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吴成兵,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牛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咏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君

书记员  魏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