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民初1426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权,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牛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人民中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吴成兵,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牛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咏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君
书记员 魏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