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航卓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航卓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兴市腾云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某某、钱爱勤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82执325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航卓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卓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200712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兴市腾云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云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2842052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71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航卓公司与腾云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8)苏0282民初13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宜兴市腾云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航卓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3777723.32元。二、江苏航卓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向宜兴市腾云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承担五分之一的责任。本案诉讼费23511元,由腾云公司负担。因腾云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航卓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向被执行人腾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其申报了财产,但其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2、本院已经依职权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腾云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兴市车管所、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宜兴市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腾云公司、***、***名下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腾云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登记,***名下无房产及住房公积金登记,有车辆登记,但被另案查封,***名下无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登记。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通过无锡法院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大数据分析系统,查明腾云公司等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债务标的约2000万元。
6、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航卓公司发出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执行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栋
审判员魏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