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航卓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583宜兴市振华预制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航卓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583号
原告:宜兴市振华预制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183298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志伟,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航卓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大浦城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200712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振华预制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与被告江苏航卓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卓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振华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振华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振华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55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7552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振华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