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航卓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航卓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凯伦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153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航卓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大浦城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20071225。
法定代表人:王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豪,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凯伦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南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0515496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1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马建平,女,1954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钱哲,男,1980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陆安,女,198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航卓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卓公司)与江苏凯伦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公司)、***、马建平、钱哲、陆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了(2019)苏0282民初7165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判决书:
一、江苏凯伦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航卓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息352万元。
二、***、马建平、钱哲、陆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江苏凯伦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各承担五分之一的保证责任。***、马建平、钱哲、陆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凯伦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3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369元,由凯伦公司、***、马建平、钱哲、陆安共同负担。航卓公司预交的诉讼费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凯伦公司、***、马建平、钱哲、陆安应负担的诉讼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能支付欠款,故航卓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分别通过法院短信和法院专递形式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上述被执行人仍未能实际履行。
2、本院查明,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了(2020)苏0282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凯伦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上述其余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3、本院查询了上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查明凯伦公司名下有苏BJ××**号、苏B6××**号、苏BU90**号车辆登记信息。其余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查明钱哲所有的座落于宜兴市××街街道××号××室(所有权证号:××),但该套房屋有两件抵押,抵押金额共计202.8万元,且被他案首封,本案暂无处置权。陆安所有的坐落于宜兴市××街道××路××号(所有权证号××)、27号(所有权证号××)房屋均被抵押,抵押金额各为70万元,且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首封,本案暂无处置权。***、马建平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5、本院通过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钱哲、陆安名下有住房公积金信息,但根据本地相关规定,该款不能扣划。
6、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未能执行到款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航卓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航卓公司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282民初71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朱叶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