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航卓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航卓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6046号
原告:***,女,1994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江苏航卓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大浦城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20071225。
法定代表人:王跃,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宜兴市腾云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浦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2842052Q。
法定代表人:陈**彪。
第三人:陈**彪,男,196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第三人:钱爱勤,女,1971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航卓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宜兴市腾云冶金设备有限公司、陈**彪、钱爱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原告***提起的诉讼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蒋志明
人民陪审员  陈 超
人民陪审员  钱亚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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