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2204号之二
原告:江苏力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岳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F9EG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晟煜,江苏联盛(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江苏航卓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大浦城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2007122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力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航卓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2022年11月9日,江苏力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力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力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8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江苏力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