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航卓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腾云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恢1256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大浦城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200712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兴市腾云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浦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2842052Q。 法定代表人:陈**彪。 被执行人:陈**彪,男,196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71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卓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兴市腾云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云公司)、陈**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13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宜兴市腾云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3777723.32元。二、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向宜兴市腾云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陈**彪、***各承担五分之一的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511元,***公司负担。航卓公司预交的诉讼费23511元由本院退回,腾云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19年5月23日,本院根据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立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19)苏0282执3258号。2022年9月13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时间履行债务,并同意法院以达成和解需要长期履行为由终结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履行期间,请求法院不解除对被执行人的任何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给被执行人一定的时间履行债务,并同意法院以达成和解需要长期履行为由终结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282民初13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平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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