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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力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2204号 申请人:江苏力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岳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F9EG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大浦城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2007122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力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力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3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力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