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1471号
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开发区上江路新世纪商务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甘喆辰
书记员*迎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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