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凤凰金淇混凝土有限公司、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3123民初12号
原告:凤凰金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沱江镇大黄土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MA4PJ2UD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江路新世纪商务大厦B栋6层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0432535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凤凰金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凤凰金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凰金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8.54元,依法减半收取974.27元,由原告凤凰金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龙非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彭路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