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睢县长兴电气设备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2民初1909号
原告:睢县长兴电气设备厂,住所地睢县西陵寺镇西陵东村。
经营者:姬春放,职务厂长。
被告:***,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江路新世纪商务大厦B幢6层603室。
法定代表人:卢蔡永,职务经理。
原告睢县长兴电气设备厂与被告***、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睢县长兴电气设备厂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睢县长兴电气设备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睢县长兴电气设备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849元,由原告睢县长兴电气设备厂负担。
审 判 员 李中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闫承济
书 记 员 董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