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金合风机有限公司、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83民初3655号 原告:浙江金合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崇仁镇富四村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上江路88号凯迪中心6幢27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金合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在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后,原告于202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金合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