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星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万星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星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96民终3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万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黄金大道南侧1幢3层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殷俊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杨,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亮,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星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太和路与连水路交口四维公司厂区一号厂房区。
法定代表人:杨汝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雨路,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北万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星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星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博电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9)鄂9004民初3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星置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9)鄂9004民初372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星博电气公司支付万星置业公司延期供货违约金69000元。事实和理由:一、万星置业公司与星博电气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货周期为20天(实际履行时又变更为30天),星博电气公司延期交货一天,需向万星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元,且延期违约金不设上限。万星置业公司发出的供货清单指令上,载明的供货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但实际收到货的时间分别为2018年11月7日、12月10日、12月23日和2019年1月8日。即便按照最快供货时间2018年11月7日计算,星博电气公司延期供货也达到69天,应当依约向万星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69000元。二、涉案合同第四条载明开工和竣工日期分别为2017年5月1日和2019年11月30日,只是表明双方订货交货的时间将会发生在该时段内,与是否违约,是否担责无关。涉案工程系房地产建设项目,资金投入巨大,早竣工一天成本就降低一点,工程每一个环节都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影响工程竣工。本案中,星博电气公司的延期交货行为已严重影响万星置业公司的工程进度,一审法院以延期供货未影响整体工程竣工进度为由,判决免除星博电气公司的违约责任不当。三、万星置业公司已依约给付星博电气公司第一期货款250000元,因各种原因第二期货款未及时支付,但丁是丁,卯是卯,万星置业公司构成违约,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将万星置业公司迟延付款也作为免除星博电气公司责任的理由不当。
星博电气公司辩称,第二批货延迟交付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该公司在第一次按照合同约定送货后,万星置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二是第一批货按万星置业公司的要求退换后,所换的货物与之前的货物存在差价,双方对此没有协商一致。因此,星博电气公司不构成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
星博电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万星置业公司向星博电气公司给付货款288063.62元,赔偿损失40820.19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5099.03元(以301980.63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8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9年7月12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合计343982.8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万星置业公司承担。
万星置业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星博电气公司向万星置业公司支付延期供货违约金135000元;2、反诉费由星博电气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9日,星博电气公司为投标仙桃满庭春5期配电箱、设备控制箱、照明配电箱等产品的供应项目工程,向万星置业公司提交CDPZ30S-15P户内箱样品及投标相关文件。2018年5月3日,万星置业公司向星博电气公司下达1056台户内箱供货清单,要求供货时间为2018年5月30日。同年6月11日,星博电气公司取得万星置业公司的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载明,中标范围为仙桃满庭春MOMA5期51#、52#、53#、55#、56#、57#等楼及地下室部分的配电箱、设备控制箱、照明配电箱等的供应,品牌为德力西,中标价格为541761.53元。同年6月22日,星博电气公司将万星置业公司于2018年5月3日订购的1056台户内箱送达到万星置业公司项目工地。同年7月2日,万星置业公司认为星博电气公司供应的1056台CDPZ30S-10P户内箱与提供的样品型号不符,除留下213台户内箱(价款14738.322元)外,遂将其中的843台户内箱退还给了星博电气公司,并要求星博电气公司重新供应1056台CDPZ30S-15P户内箱。同年7月16日,星博电气公司与万星置业公司依据中标通知书和投标报价汇总表签订合同协议书1份,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是指中标通知书/合同中的金额;乙方(星博电气公司)收到甲方(万星置业公司)订单后20天内将货物送达到甲方指定的施工现场并自行卸货,延期交货引致整体工程的竣工日期有所延误,甲方会核算乙方对整体工程竣工的延迟所应负的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书面确认的迟误天数,向甲方支付每天1000元的延期违约金;甲方整体工程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11月30日(以实际竣工备案时间为准);付款方式为货物连配件送抵甲方指定位置并经甲方、乙方、总承包人、安装人验收合格后,乙方应于每月25日前提交到货明细及货物金额清单、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一式四份报甲方审核,经甲方审核完成,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验收合格货物金额的80%,合同最终结算后,签署最终结算协议,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最终结算金额95%,剩余最终结算金额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且所有缺陷项目(如果有)已维修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出具保修期终止证书,甲方在扣除赔偿款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质保金;质保期为2年;以及其他权利义务等事项。同年7月31日,万星置业公司向星博电气公司下达第二批供货清单,要求供货时间为2018年8月15日、8月30日。同年8月20日,星博电气公司按万星置业公司要求重新供应第一批供货清单货物即CDPZ30S-15P户内箱1056台,价款为73068.864元。2018年11月7日、12月2日、12月10日、2019年1月8日,星博电气公司按照第二批供货清单向万星置业公司供应了货物,价款合计为450256.43元。此后,万星置业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3月15日、4月26日向星博电气公司支付货款共计250000元,剩余货款288063.62元至今未付。尔后,星博电气公司向万星置业公司催讨剩余货款未果,遂向该院起诉。另查明,星博电气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9月20日向万星置业公司提交了供货发票。还查明,万星置业公司开发的仙桃满庭春MOMA5期整体工程项目于2019年6月竣工。
一审法院认为,星博电气公司与万星置业公司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星博电气公司按约向万星置业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万星置业公司未按约向星博电气公司给付货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星博电气公司向万星置业公司实际供货金额为538063.62元,依据合同约定,质保期届满前,万星置业公司应当向星博电气公司支付实际结算金额的95%,即511160.44元(538063.62元*95%)。扣减万星置业公司已付货款250000元,万星置业公司尚付货款261160.44元。质保金待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关于星博电气公司要求万星置业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该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星博电气公司要求万星置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合同约定,万星置业公司应当在星博电气公司提供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最终结算金额的95%。因星博电气公司向万星置业公司提交供货发票的最后时间为2019年9月20日,故万星置业公司逾期付款时间从2019年10月21日起计算。因合同对逾期付款利息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万星置业公司应当从逾期付款之日(2019年10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此,对星博电气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超出部分,该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万星置业公司反诉星博电气公司承担延期供货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万星置业公司向星博电气公司下达的第一批供货清单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且供货清单对货物型号约定不明,双方对第一批货物的延期供货均存在过错。另外,星博电气公司虽然延期向万星置业公司供应第二批货物,但万星置业公司也未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付款义务,且星博电气公司延期供货未影响万星置业公司整体工程竣工进度,并不存在承担延期供货违约金的情形。因此,万星置业公司的反诉请求,也因证据不足,该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判决:万星置业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星博电气公司货款261160.4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61160.44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星博电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万星置业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9元,由星博电气公司负担1555元,万星置业公司负担4904元;反诉受理费1500元,由万星置业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
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为:万星置业公司要求的星博电气公司支付延期供货违约金69000元有无事实依据。分析评判如下:
根据星博电气公司与万星置业公司合同约定,星博电气公司延期交货导致万星置业公司整体工程的竣工日期有所延误时,才需按照万星置业公司书面确认的迟误天数,向万星置业公司支付每天1000元的延期违约金。同时合同中亦约定,万星置业公司整体工程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11月30日。因前述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2019年6月,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故不能认定星博电气公司的延期交货行为导致万星置业公司整体工程的竣工日期有所延误。因此,本案未达到应当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约定条件,万星置业公司要求星博电气公司支付延期供货违约金69000元事实依据不足,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万星置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湖北万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丁 盼
审判员 刘汝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丰永闯
书记员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