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财保987号
申请人:合肥市振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大店工业聚集区合肥兴隆木业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MQHU502。
法定代表人:朱缓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卫东,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俊男,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灵溪路四维公司厂区1号厂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228696。
法定代表人:杨汝慧,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市振军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2895.8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市振军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2895.8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184元,由申请人合肥市振军电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