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7民初14325号
原告深圳中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马田街道薯田埔第四工业区第8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79***819。
法定代表人**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星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溪路四维公司厂区1号厂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2***69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中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星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2018年10月29日,原告深圳中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