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902执106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大成八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9763126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翼华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209室,组织机构代码:77327477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翼华藤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902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上海翼华藤商贸有限公司、**、庄玲返还申请执行人本金4313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45530元,受理费20600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翼华藤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方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共有上海市友谊路1869弄42号不动产,该不动产抵押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债权金额300000元,本案执限内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上海翼华藤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股权,因该公司亦为本案被执行人,故该股权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名下仅两辆电动车,无实际处置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至2019年12月25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4313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亦没有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浙0902执10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