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0281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大成八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797631263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温州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9650252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81民初12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鲁0281执147号,执行标的580802.9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鲁0281执147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