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浙0902执297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88701元及利息,诉讼费为6550元,执行费为12287.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浙江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日期分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浙0902执2978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富军
审判员 郑 杰
审判员 邱腾涛
书记员 **芳